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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稽查应对】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,房产税你是如何缴纳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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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稽查应对】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,房产税你是如何缴纳的?


【案例】

金穗源公司对外出租房产,2014年初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,租期30年,一次性收取30年租金3,000万元(不含增值税),并向甲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
金穗源公司按照租赁收入3,000万,分摊至各年度,计算应缴纳房产税:

年租金收入 = 3,000万 ÷ 30年 = 100万元

年申报房产税 = 100万 × 12% = 12万元


【思考】

实务中大家是否也是这样处理的呢,或者你也认为这样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呢?


2018年初,税务稽查金穗源公司,截止稽查日,其已累计出租房产4年,申报缴纳房产税总计48万元。对此,提出以下两种意见:


【稽查意见(1)】

既然一次收取租金3,000万元,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,按纳税与资金匹配的原则,应该一次性确认全部收入,比照增值税的处理,应缴纳房产税3,000万 × 12% = 360万元,稽查要求金穗源公司补税、罚款,并加收滞纳金。


【稽查意见(2)】

《合同法》规定,租赁合同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,超过20年部分无效。所以,租金从法律上看应该只有20年,按年缴纳房产税。

年应纳房产税=3,000万 ÷ 20年 × 12% = 18万元

稽查认为,四年来企业每年少缴房产税6万元,应补税24万元,并加收滞纳金、罚款。


实务中,穗友们,大家认同哪种意见呢,亦或是您自己如何操作的呢(穗友们可在下方留言区留言)?欢迎大家投票表明您的真知灼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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